問:劉某全和李某都是國家公務員,兩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,次年生下兒子。自2011年以來夫妻雙方家庭矛盾不斷惡化,夫妻感情破裂。今年,兩人決定離婚,對子女的撫養(yǎng)和財產的分割均達成共識,但對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產生分歧。請問,兩人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?
法律專家回復:根據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條之規(guī)定: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工資、獎金;生產、經營的收益;知識產權的收益;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;還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”對于“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”,是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;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、住房公積金;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(yǎng)老保險金、破產安置補償費。所以,根據以上法條的規(guī)定,劉某全和李某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